企业标准可否作为重要技术参数?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文强 高澜玲 2022-12-31 19:46:36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中学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部分厨房设备,A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后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认为,对“洗碗机洗涤消毒液”的技术要求“▲3、投标产品洗碗机专用清洁剂符合依据Q/320412JDS002-2018、GB/T 13173-2008 的检测标准,其中检测结果须符合:外观为浅黄色均匀透明液体、去污力大于标准餐具洗涤剂、不含荧光增白剂、甲醇<0.005、甲醛<0.00002、砷<5.0、重金属<100、菌落总数<10、大肠菌群<10、总五氧化二磷<0.0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经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即具有CNAS 或 CMA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存在指向性,请求删除不合理条款。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企业标准可否作为重要技术参数?

专家点评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沈海青表示,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Q/320412JDS002-2018为某企业标准,仅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既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也不属于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本项目技术要求已选定了国家标准GB/T 13173-2008,但同时增加不具有普适性的企业标准Q/320412JDS002-2018作为检测依据且要求“提供经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即具有CNAS 或 CMA 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具有指向性。因此,将特定企业标准作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是不合理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业务处副处长刘星辰认为,现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做了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各项标准的制订是为了规范众多企业的成果要求,同时方便采购人进行标准层级上的选择和比较;如采购标的属于应满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其标准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如非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的,则更应关注的是相关技术参数本身是否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而非满足某个企业标准。因此,技术参数的要求如不具备歧视性排他性,可以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直接将企业标准作为重要技术参数并不合适。此外,在本案例中,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具有CNAS或CMA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采用指定或者限定检测机构,难以满足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本案中要求指定或限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行为,是不合适的。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岳说,首先企业在建立标准时往往就掺入了企业的特有标准、特有条件,产生了唯一性及排他性,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高标准的企业标准有利于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但是企业标准仅限于个别企业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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